2009年3月17日 星期二

世上最著名的雙重標準

英國曾有一個研究報告(註1),嘗試對一些常見被濫用的藥物的毒害程度作個客觀評估。衡量標準分三個方面:是否容易上癮、對個人的危害及對社會的危害。報告訪問了一班專家,要求他們就以上三方面給20種藥品打個分數,0表示「無危險」,3表示「極度危險」。報告所涵蓋的藥物,大部份是非法的,但也有少數是合法,由於專家們對合法藥物的性質有較深切的理解,合法藥物可為其他藥物的評分提供一個基準。

以下列出其中三種藥品各個方面的平均分。如果我告訴你,下面其中之一為非法藥品,服用或管有皆為刊事罪行,其餘二者為合法,到處都可以買到。你說哪一種應該是非法呢?

0=無危險(no risk);1=有些危險(some risk);
2=頗危險(moderate risk);3=極度危險(extreme risk)














上癮程度個人危害社會危害
藥品甲1.931.402.21
藥品乙2.211.241.42
藥品丙1.510.991.50


答案:丙為非法,甲乙皆合法。你沒有看錯,法例容許我們(至少是成年人)自由服食甲和乙,但只要褲袋裡面有丙就可能要坐監。

甲是酒精,乙是煙草,丙是大麻。這,不是雙重標準是什麼?

我不是替衛絲和關楚耀說話,知道犯法仍然以身試法,是個人選擇。這篇文章也並非主張大麻合法化(雖然這是我的個人主張,但這是另一個題目),更不是鼓勵食大麻(就像我不鼓勵吸煙和喝酒一樣),而是指出法律的標準可以是多麼的雙重,呼籲不要吸食大麻繼而把自己放在道德高地的明星是那麼的跟風。

不要以為上面那個報告只是一家之見,世上其他組織和專家早有類似見解(看註234),客觀來說,煙和酒的壞處比大麻尤有過之,已是醫學界的普遍共識。(注意,本文只寫關於大麻;一些普遍毒品如海洛英和可卡因,毒性比煙和酒大。)

既然如此,為何大麻在大部份國家仍被列為非法呢?讓我拿美國和英國的例子作解說。

美國把受管制藥物分為五類,以羅馬數字I至V命名,第I類管制最嚴,第V類最輕,分類的依據有三:藥品的「被濫用可能」(potential for abuse)、醫療用途、安全性。第I類的條件是:「被濫用可能」性高,沒有醫療用途,和沒有公認的安全使用標準。大麻、海洛英和可卡因都屬這一類。自1970年代起,美國便有一些主張改革大麻法例的組織,要求降低大麻的評級,一直不得要領,最近一次被駁回是在2001年。在美國,負責處理藥品評級的部門是司法部的Drug Enforcement Agency(DEA);翻查2001年的紀錄(註5),決定保持大麻為第I類藥物的理據如下。大麻雖然有醫療用途,可是其藥用成份THC已被提煉成兩種成藥以供病人使用,分別是屬於第II類的nabilone和第III類的dronabinol,除此之外,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再沒有批准其他醫療用途,因此大麻本身沒有醫療用途,也沒有公認的安全使用標準。大筆一揮,把第I類三項條件中的兩項保留得完好無缺。「被濫用可能」又怎樣?DEA委托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HHS)審視大麻的「被濫用可能」,洋洋一萬四千多字的報告,詳細講述了大麻的害處和被濫用的情況,結論是大麻有很高的「被濫用可能」。

正如所有辯論一樣,每一方的論點都有可商榷之處,但本文並非要審視正反的理據,而是突出大麻非法煙酒合法的雙重標準。

HHS的報告也有把大麻跟煙酒作比較(縱然只是一些不大有系統的比較),但這對分類的決定是沒有影響的,因為受管制藥物的分類(某程度上)是基於它們相對的「被濫用可能」,而這個「相對」只可以是把一種受管制藥物跟另一種受管制藥物作比較,一些本來是合法的物質(如煙、酒)完全不在考慮之列,在法律角度是完全合理的。

對於大麻非法煙酒合法這個雙重標準,我不能「証明」什麼(因這不是數學),但以下是我對HHS報告的幾個觀察。

觀察一:讓我首先提醒大家酗酒的害處:

Acute use of alcohol causes an impairment of psychomotor performance, including performance of complex tasks, which makes it inadvisable to operate motor vehicles or heavy equipment after using alcohol. People who have or are at risk of developing psychiatric disorders may be the most vulnerable to developing dependence on alcohol.

為什麼突然提起喝酒?告訴你,這是HHS報告其中一段,只是我把原文中的marijuana換成了alcohol。另外,原文也有這樣的一句:

Marijuana smoke is considered to be comparable to tobacco smoke in respect to increased risk of cancer, lung damage, and poor pregnancy outcome.

兩小段不能「証明」什麼,但法律對煙酒和大麻的雙重標準,可見一班。

觀察二:HHS報告用了六千四百字從不同的角度說明大麻對身體的害處,分段標題包括Central Nervous System Effects、Cardiovascular and Autonomic Effects、Respiratory Effects、Endocrine System Effects等;換了煙或酒,任何一位專家都可以寫類似標題類似長度(甚或更長)的分析。

觀察三:HHS報告中alcohol這個字出現了20次,每一次都是跟其他被濫藥物一同提及,一是說alcohol跟它們的性質類似,一是說alcohol與它們一起被濫用,又或是某些機構同時提供酗酒及濫藥的治療服務。tobacco這個字在整個報告中出現了3次:一次提及幾個大麻用家,縱然沒有吸煙,但也患上肺癌的個案(並不表示大麻毒害較深,這只是少數個案,且不要忘記本文開頭提過的醫學界共識);一次提及大麻某幾方面的毒害與煙草比得上(即上面「觀察一」那一句);一次與alcohol及illicit drug use一同提及。如果說濫用大麻的情況嚴重,那麼濫用煙和酒的情況至少是同樣甚至是更嚴重;如果說大麻毒害青少年,那麼煙和酒便是同時毒害無數的壯年和老年,當然也有青少年。

又是那一句,這三個觀察「証明」不了什麼,卻突顯了不同的「出身」確會換來不同的對待。以大麻「帶罪之身」,儘管毒性相對輕微,莫說合法化,只是把其「罪行」降級,也因為「証據不足」而一波三折。相反,煙和酒「身家清白」,莫說既得利益不會容許任何人質疑其合法性,我們對其害處雖非視而不見,卻也見怪不怪。

當旺角街上十個人有八個都係食緊煙,當一個酒徒在的士內對司機拳打腳踢,我們都可以無動於衷。

當醫學界(雖然未必是香港醫學界)毫不含糊地告訴我們,大麻的害處比煙酒為少;對於那些食大麻的年青人,我們又是否應該這樣耿耿於懷?對於這個有意無意的雙重標準,我們又是否應該對沿用的法律作點批判、作點深思?

時間所限,下次再說大麻在英國的遭遇。

備註:
[1] Development of a rational scale to assess the harm of drugs of potential misuse, http://www.thelancet.com/journals/lancet/article/PIIS0140673607604644/fulltext

[2] WHO Project on Health Implications of Cannabis Use: A Comparative Appraisal of the Health and Psychological Consequences of Alcohol, Cannabis, Nicotine and Opiate Use, http://www.druglibrary.org/schaffer/hemp/general/who-index.htm

[3] Relative addictiveness of drugs, http://www.tfy.drugsense.org/tfy/addictvn.htm

[4] Alcohol and tobacco "worse than cannabis", http://www.ias.org.uk/resources/publications/alcoholalert/alert200003/al200003_p13.html

[5] Drug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on (2001) Notice of denial of petition. Federal Register, 66. 20038–20052., http://www.deadiversion.usdoj.gov/fed_regs/notices/2001/fr0418/fr0418a.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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